兵农合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何意义?-趣历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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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农合一"是周代兵役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这一特点在春秋时代仍然表现得很鲜明。接下来趣历史小编就给大家带来相关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周礼·地官·大司徒》在谈到周代居民组织时说:"令民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小司徒》谈到周代军事组织时说:"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比"、"闾"、"族"、"党"、"州"、"乡"与"伍"、"两"、"卒"、"旅"、"师"、"军"就是村社居民行政组织与军队的军事编制两两相应、互相统一的。而这种村社组织与军事组织的统一,正是"兵农合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春秋时齐国的军事制度就是这种典型的"兵农合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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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籍记载

  《国语·齐语》记载齐国的军事制度时,首先讲村社居民组织,说:"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它的军队组织则建筑在居民组织之上,是"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轨长帅之;十轨为里,故五十人为小戎,里有司帅之;四里为连,故二百人为卒,连长帅之;十连为乡,故二千人为旅,乡良人帅之;五乡一帅,故万人为一军。"齐军的"三军"由国君和国、高二子统帅,所以"有中军之鼓,有国子之鼓,有高子之鼓"。管仲称这种制度是"作内政而寄军令",特点是军政合一,兵农合一,叫做"卒伍整于里,军旅整于郊"。两者互相适应。《齐语》所述军制与《周礼》所述周代军制完全符合。汉代刘劭说春秋以前军制是"天子寄军政于六卿,居则以田,警则以战",宋代叶适说是"寓兵于农,寓将于卿"。都是对"兵农合一"制度的精辟概括。

  商鞅《商君书.兵令》:“三军: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男女之老弱者为一军,此之谓三军也。壮男之军,使盛食、厉兵,陈而待敌。壮女之军,使盛食、负垒,陈而待令;客至而作土以为险阻及耕格阱;发梁撤屋,给从从之,不洽而赺之,使客无得以助攻备。老弱之军,使牧牛马羊彘,草木之可食者收而食之,以获其壮男女之食。而慎使三军无相过。壮男过壮女之军,则男贵女,而奸民有从谋,而国亡;喜与,其恐有蚤闻,勇民不战。壮男壮女过老弱之军,则老使壮悲,弱使强怜;悲怜在心则使勇民更虑,而怯民不战。故曰:慎使三军无相过。此盛力之道。”上马为兵,下马为农,解甲归田即由此来,此三军之原意,是典型的耕战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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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意义

  齐国的军制很有典型意义,其他国家的军制,从《周礼》一书的记载看,大体与齐相同。

  《左传》宣公十二年(公元前597年)说楚王在国"无日不讨国人而训之,于民生之不易,祸至之无日,戒惧之不可以怠"。在军则"无日不讨军实而申儆之,于胜之不可保,纣之百克而卒无后"。说明楚国也是具有亦军亦民双重身份,在国为民,故训之"民生之不易";在军为士,故申儆之"胜之不可保"。这种制度无疑也是村社组织与军事组织的统一。

  "兵农合一"制度的经济基础是以土地公有制为特征的井田制度。

  《汉书·刑法志》所说周代"因井田而制军赋",正道出了这一问题的因果关系。在井田制度下,每一具有士兵身份的村社社员都得到一块由村社代表国家分配的足以维持自己和家属生活的份地,并为国家负担兵役。份地是他为国家服兵役的基础,兵役则是他因份地而产生的义务,两者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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