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一项奇葩的婚姻制度 丈夫竟分不清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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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浙江宁波、绍兴、台州等地,就流行典妻这种风俗。其间的情况也较为复杂,有把妻子典与他人,取得约定的一笔款项,期满后还要拿出钱财来赎回的,有的期限长达五年、十年。有的女子在外生育儿女,以至于后来难以分辨哪是她原来的本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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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之前,甘肃一带有租妻的习俗。租妻的一般都是一些穷苦人家,娶不起媳妇却又想有个子嗣好传宗接代的人。租妻时,要与女人原来的丈夫签订合约,并交付一定的租金。期限有两年的,也有三年的,也有以生了孩子为时限的,总之在双方商量。合约期间,女人就到租妻者家里生活,不许回原来的家。约期一到,女人的原夫便会催促女人回家,不能再多留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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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以上情况,也有来此地游历的,为了打发寂寞,也会花钱租个妻子。双方也要签订合约,因这种租妻不是以生孩子为目的,所以租妻人可以住在女人的原夫家,不必另外租房子住。在合约期内,租者如果来找女方,女方的原夫就要外出躲避。合约到期,租者便不能再来,即便是与这个女人产生了感情也不行,如果想再续前缘的话,则需再出钱签立新的合约方可。

  甘肃等地还有一种兄弟合娶的"共妻"现象。当地婚俗,兄死弟妻其嫂,弟死兄娶弟媳,为常见现象,与少数民族中的"转房"制相似,其婚姻中惟同祖者不得婚,没有其他禁忌。如果弟弟不同意娶嫂子,嫂子还可以吞房灭伦之罪在宗族中控告他。另一种情况是,在家庭贫困的情况下,兄弟数人共娶一个妻子。兄弟们平等,都是这一女子的丈夫,轮流与女子共宿,如果白天与其共宿,则把一条裙子挂在门口,其他兄弟就知道回避了。所生的子女,大的作为长兄的后代,以后所生,依次归各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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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独有偶,浙江的宁波、绍兴一带,则盛行典妻之风,即将自己的妻子质押于别人,以获取一定的金钱,期限有十年的,也有五年的,期满后,丈夫再拿钱来赎回自己的妻子。被典质的女人,在合约期内,要在对方的家里生活,充当妻子或者小妾的角色,有的也会生孩子,时间一长,有时甚至都搞不清自己到底是谁的妻子了。

  至于有些地方,一女先后嫁于多家,然后逃跑回家的,当时就称为"放鸽",实际上是一种以婚骗财的伎俩,与婚姻习俗本身已经没有多少关系了。放鸽子,上海称为"放鹁鸽",也有放成黄鹤,一去不返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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